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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凉山州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源:市场体系建设科 时间:2026-03-03 打印 】【 关闭 】 【 内容纠错

凉山州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和《四川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资流〔2026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核心政策内容解读

(一)政策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633(含当日,下同)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个人消费者在20261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期间实施的汽车以旧换新行为,按照本方案执行。补贴政策按照“总额控制、用完即止”原则实施,补贴资金根据上级资金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分批次动态调整、均衡使用,各批次“均衡分配、先报先得、用完即止”。

(二)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1.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6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6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12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报废新能源乘用车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不予补贴)。

2.补贴标准报废符合条件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2%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报废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1.5万元。

3.补贴对象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报废的旧乘用车须于20251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18日至完成注销手续前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申请渠道与材料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线上提交申请,需填报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以及报废旧乘用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上述证明均应自202611日起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凉山州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四川省内办理)。

(三)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1.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换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最高1.5万元;换购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最高1.3万元。

3.补贴对象申请补贴的旧乘用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乘用车须于20251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在202518日至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之间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转让的旧乘用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新购置乘用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4.申请渠道与材料通过懂车帝APP“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选择凉山州申领通道线上提交申请,需填报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以及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相关发票开具时间、旧车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车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11日之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凉山州内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四川省内办理)。

(四)审核兑付流程

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模式,原则上从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州商务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向申请人填报的Ⅰ类银行卡账户发放补贴资金。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反馈意见,于202711024时前补正有关信息,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完成申报或材料审核未通过的,自行承担责任。

(五)注意事项

2026年补贴政策实施期间,每位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置换更新补贴。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若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毕,新提交的报废补贴申请将被退回,置换补贴申请通道将关闭,待后续补贴资金到位后可重新申报。

三、保障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

州商务局牵头实施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清算建议,会同州发改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政策解释;州发改委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州经信局推动生产企业参与;州公安局负责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和违法犯罪查处;州财政局落实补贴资金并做下达、拨付、清算;州生态环境局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防治;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州税务局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渠道和税务违法查处。县(市)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加强宣传服务

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组织行业商协会、汽车销售企业等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叠加市场化优惠措施,指导消费者填报申请材料;州商务局设立政策咨询服务热线(0834-2162569),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

推进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旧乘用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设定地域性、指向性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对违反政策规定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或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理措施;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行为,严肃查处;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证明、拼装车等行为,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对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相关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为名收取费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